一、参保范围
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一)2019年度缴费标准
普通大学生:160元/年;
免缴费大学生: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保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
大学生参保费用由所在学校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并于12月31日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本市重度残疾、低保大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定补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在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汇总《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优抚定补对象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
(备注: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市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将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大学生缴费流程将发生改变,届时以济南市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流程为准。)
三、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大学生因病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大学生身份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二级医疗机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和结核病。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报销比例同住院。
(三)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四)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符合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如因其他问题需要现金报销,则需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五)意外伤害待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六)普通门诊待遇
大学生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35%,其余65%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019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七)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部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参保大学生使用已通过省人社部门遴选和谈判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特药),且在大病保险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取药发生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四、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项目 |
大学生 |
住院待遇 |
三级 |
65% |
二级 |
75% |
一级(含社区) |
85% |
起付线 |
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 |
最高支付限额 |
20万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
普通门诊待遇 |
校医院 |
65% |
起付线 |
无 |
最高支付限额 |
500元 |
门规待遇 |
起付线 |
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
报销比例 |
同住院 |
生育待遇 |
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
家庭病床待遇 |
同住院 |
意外伤害待遇 |
驻济高校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部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大病保险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
贫困人口待遇 |
1.经鉴定符合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门规医疗时不再负担起付标准;2.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3.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大病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
注: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医疗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为90%)。
五、常见问题
问题1:大学生如何使用居民医保办理住院就医手续?
答:有卡大学生:正常缴费的有卡大学生,直接持医保卡在本市定点医院登记住院,出院时直接结算报销。无卡大学生:正常缴费的无卡大学生,每年参保期结束后,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在系统中开通无卡住院功能,无需个人办理,参保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即可。未缴费期间(9-12月):参保期内,如驻济高校还未缴费,大学生须在本市定点医院挂账住院,出院后不结算,待学校缴费后回医院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后结算。
问题2:大学生如何申请办理门诊规定病种?
答:正常参保缴费的大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医保门规病种的,须将该病种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两份(学校盖章)报送学校经办部门,由学校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请结核病门规病种的参保大学生,可直接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山东省胸科医院、济南市传染病院进行鉴定。
问题3:毕业大学生如何退保销卡?
答:毕业后在本市就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单位(公司)在社保增员系统中办理停保手续,所持居民医保卡转为职工医保卡;若单位(公司)无法办理,则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58、59号窗口现场办理。在省内异地工作的大学生,可登陆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官方网站自助销卡,或拨打0531-68967260电话注销社保卡信息,山东省外工作的毕业生无需停保销卡。
问题4:异地住院的大学生如何办理现金报销业务?
答:大学生因假期期间在原籍住院,可持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异地住院情况说明(学校盖章),报到本校医保经办部门,由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统一报送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现金报销。
问题5:哪些情况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大学生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2.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3.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4.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5.在境外发生的;
6.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7.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