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省属高校: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党和政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举措,对激发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基层、拓宽就业渠道、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开展学费补偿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灵活运用多种媒体宣传解读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提高学生和社会公众知晓度;畅通热线咨询电话,及时答疑解惑,确保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准确到位。
二、严格申报资格条件审核
各市各高校要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规范》(SDZZ 9-2020)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严格落实审核责任。今年的申报主体为2020届高校毕业生,财政困难县界定以2019年省财政困难县(见附件1)为依据(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不受财政困难县条件的限制);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可一并补报。
资格审核重点为申请毕业生的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和代偿资金外,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要及时审核毕业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指导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各市要指导各县(市、区)认真审核毕业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负责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报送的相关材料,并于10月31日前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数据报送系统(http://221.214.56.34:2588/Login)提交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需求报告(正式文件形式)pdf版、《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盖章扫描pdf版、《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扫描pdf版。
三、及时足额落实补偿和代偿资金
补偿和代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转由省财政承担。各市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需求报告,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分担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省财政承担资金将于2024年3月31日前下达,各市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资金保障,确保补偿和代偿资金于明年5月31日前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王万虎,联系电话:0531—51793743。
附件:1.2019年山东省财政困难县名单
2.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