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现教育公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即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或证件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二)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在生源地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街道)
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发放绿色通道手续申请表格。
(三)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复核学生信息后,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并备案,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经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学生持审批单到学校财务装备处办理报到交费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各系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进行备案,并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经核实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我院学生资助体系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应通知学生补交学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