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救助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全日制本专科建档立卡学生。
第三条 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省籍建档立卡学生,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
第四条 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 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我院,不足部分由我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免学费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通过教育厅“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更新的数据及时掌握我院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底数。
(二)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我院建档立卡学生进行详尽摸底。要求建档立卡学生向大队长提供《扶贫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准确汇总统计我院建档立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四)建档立卡学生免交学费。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的学费减免工作中,将我院建档立卡学生全部纳入学费全免档次。
(五)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我院后,由财务装备处将补助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我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各系学员支队面向全院学生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我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救助政策和受资助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