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学费全免或部分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行满足学生实际需求并进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院根据每年资助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学生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划拨相应的学费减免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
(二)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三)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六)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上级文件规定应予免除学费者。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学费减免档次,一般分为全免和半免两个等级。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二)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报请大队长进行初审。
(三)各系学员支队在大队长上报意见基础上进行集中研究,形成本支队学生学费减免意见报系党总支进行审批。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核,统一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及学费减免档次。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形成本学年学生学费减免意见。
(五)学生工作处将学生学费减免名单及学费减免档次在全院范围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提交财务装备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不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第十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工作
(一)各系学员支队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电话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鲁警院﹝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