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我院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发放酬金工作,具体负责单位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用工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考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用工申请及计划人数、时数和工作内容,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期初统一安排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主要分为卫生清扫和行政助理两类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时要求: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长期性岗位平均每月酬金2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由于我院的特殊性质,一般组织学生整建制参加校外执勤活动,不准学生私自联系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院资格认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申请;
(二)遵规守纪,生活俭朴,作风严谨,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刻苦认真,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四)劳动观念正确,劳动态度端正,吃苦耐劳,有责任心。
第十四条 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要在学期初写出书面申请,经学员大队长审查,所在学员支队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岗位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接受对勤工助学学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发现不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不适应工作岗位的,学生可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后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设岗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各设岗单位要确定一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在工作前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每月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划分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将考核结果汇总至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设岗单位的考核意见和督察情况,确定各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数额。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岗位考核中连续一个学期被评为优秀的,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嘉奖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要认真履行学生工作处和设岗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岗位考核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鲁警院﹝200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