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及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2015年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是指自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通过高考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交学费入学,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直接补助。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有关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三)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资助政策。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直招士官学生实行学费补偿,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费补偿标准同上,实行“先免后补”政策,即退役士兵考入高等学校后,履行相关手续后直接免交学费入学,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逐年直接补助到我院。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补偿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实行按学年逐年填表减免的方式,直至完成全部修业规定年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我院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直接招收为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报名申请工作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2.直招士官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于9月30日前,将《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我院学生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学后自愿提出申请,逐学年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
(三) 学校将《申请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报送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等资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款项下达后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后,学院财务装备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直接填补退役士兵当年未交学费。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情况和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情况,报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和士兵学费资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并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因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鲁警院﹝2015﹞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