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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国家和省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27 】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制定的为激励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助学政策的重要体现。为了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入学以来,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以中队为单位排名),自入学以来无不及格科目,并在本学年评比中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荣誉称号;

(三)如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须获得国家级奖励,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单独审批后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系学员支队负责具体落实,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各系支队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全体学生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本中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三)学员大队长根据各中队评议结果向支队提出本大队奖学金候选人的初步意见。

(四)学员支队集体研究,按照名额分配数确定本支队、本系部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批通过后,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两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形成全院国家奖学金受奖学生名单,经学院批准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拨付学院帐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手续,由财务装备处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入学以来,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以中队为单位排名),自入学以来没有不及格科目,并在本学年评比中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荣誉称号;

(三)如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须获得国家级奖励,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单独审批后方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第十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资金拨付学院帐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手续,由财务装备处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备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生活简朴;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50%;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50%即可。且在本学年中无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系学员支队负责具体落实,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各系支队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全体学生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本中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中队要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和同学组成不少于五人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参照本年度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结果,认为其符合生活俭朴的标准后方可推荐。

(三)学员大队长根据各中队评议结果向支队提出本大队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的初步意见。

(四)学员支队集体研究,按照名额分配数确定本支队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批通过后,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形成全院国家奖学金受奖学生名单,经学院批准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学院帐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手续,由财务装备处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和发放程序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二)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生活简朴,作风严谨,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三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系学员支队负责具体落实,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大队长提出个人申请。

(三)各中队成立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和同学代表组成的不少于五人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参照本年度本中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结果,形成本中队国家组学金候选人名单。

(四)学员大队综合中队评议结果向支队提出本大队助学金候选人的初步意见。

(五)学员支队集体研究,按照各大队困难生实际情况分配受助学生名额及受助档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至少定为二档以上国家助学金确定本支队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经党总支书记审批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形成我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学院批准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国家和省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鲁警院﹝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