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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27 】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财政厅[2016]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院生源情况确定评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装备处负责人为副组长,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学员支队长为成员。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学员支队长为组长,各大队长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支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大队为单位,成立以大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主要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一般不少于本大队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大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标准分为特困、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困难程度档次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符合条件(1)-(4)其中一项且符合条件(5)的,可以定为特困生。

1)孤儿或烈士子女;

2)父母双方劳动能力差(患病、残疾等)或无劳动能力;

3)家庭所在地区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

4)有材料证明属于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

5)家庭人均年收入在0.5万元以下,学生本人月消费在300元以下。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生)

符合条件(1)-(4)其中一项且符合条件(5)的,可以定为困难生。

1)单亲家庭且家庭收入微薄的;

2)父母双方均下岗,无稳定收入的;

3)直系亲属患病需要长期服药医疗的;

4)家中有2名(含2名)以上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5)家庭人均年收入在0.5-1万元,学生本人月消费在400元以下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符合条件(1)-(4)其中一项且符合条件(5)的,可以定为一般困难生。

1)父母均务农且劳动力较差的;

2)父母有一方下岗或无稳定工作,家庭收入微薄的;

3)家中有1名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4)家庭中有2名以上非义务教育学生;

5)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万元,学生本人月消费在500元以下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队认定工作组、大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报到前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新生报到后两周内),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大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档次,形成初步意见报支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支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大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出现异议,需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支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支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支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支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员支队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员支队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经学院核定后无显著变化,在复查工作中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学生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填写,由学院重新认定:

1.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可抗力已消失或加重的;

2.家庭成员学习或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

3.因暂时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学院认为有必要重新认定的。

第二十条  各系学员支队要建立本支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开学后重新认定并更新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纸质档案分类存放,电子档案实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  口

□城镇 □农村

毕  业

学  校

家  庭

人口数

家  庭

类  型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家庭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有关信息

家庭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其他情况: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如不真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签章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山东警察学院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所在地

年级

专业

中队

联系电话

学号

历年获资助情况

家庭人口

人均收入

    元/月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申请原因

建档立卡□     建档立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城乡低保家庭□     低保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残疾人□     残疾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无劳动力□        有劳动力而未就业□       未参加社会保险□

患重特大疾病□    遭受自然灾害□   遭受意外事故□   孤儿□   烈士子女□

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符合选项用“√”标注,并在“具体原因”中详述)                                      

学生签字:      _____年 __月 ______

民主评议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_____年 __月 __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决定

院(系)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____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_______年__月__日

 

 

 

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

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年 __月 __日

 

(加盖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