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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 发布日期:2019-05-10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学生交通安全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自我保护的宣传,抓好交通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使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系学员大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促使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的形成,使其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三条 各系学员支队指定交通安全责任人。系学员支队长为支队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学员大队长为大队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学员大队根据学院关于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颁布实施的《山东警察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得拥有和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嬉戏等各种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道路右侧通行。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租赁乘坐没有公共交通运营手续的“黑车”。学生放假时租赁的大客车等车辆,须填写《车辆租赁审批单》向所在支队、系部、学生工作处申请报备,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经审批的租赁车辆可进入校园,有序停放在保卫处指定的位置。严禁租赁不具有运营资质的黑车。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组织集体活动和租赁车辆的,特别是租赁乘坐黑车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外来其它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通行。

第五条 学生因私外出,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学院各处、系部、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必须逐级请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活动期间,牵头负责的部门要指定带队老师,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安全责任书》

    2.《车辆租赁审批单》

附件1

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本着对学生、家庭、社会负责的态度,特制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确保人身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二、学生外出须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假满须按时返校。

  三、 外出须乘坐正规运输公司的安全状况合格的交通工具,严禁租赁乘坐黑出租。

  四、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五、学生放假时租赁的大客车等车辆,须填写《车辆租赁审批单》,由所在支队审批,并报系、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组织集体活动和租赁车辆的,特别是租赁乘坐黑车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七、本交通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学生自己保存,一份系学员大队存档。

本人阅读后签名:  

 

     

 

 

附件2:

车 辆 租 赁 审 批 单

文本框: 一联:交学生工作处留存申请时间:             

用车

部门

填写

用车部门

 

负责老师

 

出发地点

 

到达地点

 

用车事由

 

乘车人数

 

出车时间

               

运营公司

 

车辆型号

牌照号码

 

驾驶员及

联系方式

 

审批

流程

学员支队

 

 

 

 

 

 

 

 

 

 

 

 

 

 

 

 

备注:本审批单一式二份,由申请用车部门如实填写清楚,报支队审批签字同意后分别交系、学生工作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