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警务化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中队长每天向学员大队长口头报告一次本中队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和学生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每周日晚点名前向大队长书面报告本中队一周的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和学生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以及学生一周综合素质测评加扣分情况,并提出下周工作意见。
第三条 系学生警务督察队每周向支队长书面报告一次督察队工作开展情况及一周督察记录,并提出下周工作意见。
第四条 院学生警务督察队、院学生公寓督察队每周分别向警务科和公寓管理科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及一周督察记录,并提出下周工作意见。
第五条 大队长每周向支队长汇报一次本大队一周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周工作意见。
第六条 每周召开由分管院长主持的学管工作例会。在工作例会上,学员支队长、学生工作处向院领导汇报本支队及学生工作处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队、大队、支队、学生工作处开展集体活动,应事前逐级报告。
第八条 学生个人、班组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向中队长、大队长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第九条 遇有以下情况,相关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理,并立即逐级上报,也可越级上报:
1.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意外伤害、自杀、失踪、食物中毒、危重疾病和急性传染性疾病等;
2.涉及学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如: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
3.突发性事故,如:火灾、盗窃、外来人员对学生的违法行为、校园内学生学习生活和训练秩序遭到较大干扰或破坏等;
4.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报告人递交的报告要登记留存,对口头报告要做好记录,对提出的处理意见和事情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要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应报告的情况,因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