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学生工作水平,明确学员队长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职责范围:
(一)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队长应每周召开学员大队长会议,汇总学生思想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根据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发展动态,提出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院学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开展教育,增强学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使学生能够自觉按照学院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提升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通过强化学生干部骨干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对学生自己能够处理的问题,应当指导学生自行处理。
(四)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针对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围绕公安院校育人目标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的富有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
(五)加强学风和考风建设。通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爱学习、会学习,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研究氛围。开展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不断加强考风建设。
(八)加强学员支队党支部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团总支做好团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育人过程中的作用。
(六)解决学生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
(七)加强学员大队长队伍建设,切实掌握学员大队长的思想状况和具体工作情况。
(八)对学员大队长反映的问题,根据性质和职责权限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对属于支队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职权范围外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条 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工作权限:
(一)学员支队长主持本支队全面工作。副支队长除做好分管中队工作外,协助支队长工作;支队长不在岗位时,代支队长履行职责。
(二)对本支队学员大队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岗位考核工作。
(三)对拟任用的学生干部进行全面考察,提出指导性意见,报所在系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有决定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条 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工作程序:
(一)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在所在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生工作处的业务指导。
(二)学员支队的工作计划,必须经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三)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每周向所在系报告工作一次,在学管工作例会上向分管院长报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有关情况,作出应急处理,并迅速向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领导报告。
第五条 学员大队长职责范围:
(一)全面掌握学生的基本表现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1.对学生做到“十知”,具体内容为:学生姓名、籍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性特点、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学习状况、身体状况、 现实表现。
2. 对学生做到“五导”,具体内容为:思想政治上教导、心理上疏导、学习上指导、警务化管理上领导、生活习惯上引导。
3.对学生做到“七教育”和“4222”,具体内容为:开展意识形态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每学期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不得少于4次、座谈会不得少于2次、主题队会不得少于2次、主题团日活动不得少于2次。
4.每学期至少和学生普遍谈心1次。
(二)坚持定期晚点名制度。坚持每周晚点名一次(无特殊情况,一般定在每周日)。遇到紧急情况和放假前、开学当天应安排晚点名。晚点名内容:
1.讲评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
2.结合学院工作部署,做好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专项教育工作。
3.紧密联系学生实际,做好安全预防教育工作。
4.做好学生离校、返校教育工作。
(三)执行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1.值班时警务化管理要做到“七到位”:早操到位、站队上课到位、课堂到位、内务检查到位、晚自习到位、晚熄灯查铺到位、集体活动到位。平时警务化管理要做到每天“四到位”:站队上课到位、课堂到位、内务检查到位、集体活动到位。
2.认真检查落实学生宿舍内务和教室卫生,每周要对分管中队的内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天要到教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按准假权限办理学生请销假手续。
4.每月对学生组织一次警容风纪检查。
5.坚持例会制度。学员大队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由大队长主持,班以上学生干部参加,总结大队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四)做好日常奖惩和学年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五)配合学院、系做好各种勤务保障、学生双实践、学生资助、宿舍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学风考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养成学习习惯。
(七)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八)完成学院规定或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员大队长工作权限:
(一)监督检查分管中队学生警务化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大队长根据查阅学生档案、队列训练期间的实际表现,在新生入学教育结束前提出中队学生干部人选,报学员支队审批。
2.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干部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干部的选任、改选及补选工作。
3.向院、系学生会和学生警务督察队、学生公寓督察队推荐优秀干部人选。
4.被选任的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受到处分及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大队长提出意见报支队审议,由所在系审批后重新选任。
(三)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1.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指导中队学生干部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2.按时汇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得分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拟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人选,提交所在学员党支部审议,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工作。
第七条 学员大队长工作程序:
(一)学员大队长在支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支队长及其分管的中队负责。
(二)学员大队长定期向学员支队长报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学员大队长对无权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学员支队长请示。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请示,但事后应向学员支队长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员队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