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为学生营造舒适、清洁、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依据公安部、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督察工作建立院系两级学生公寓督察组织。
院公寓督察队设督察长一人,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公寓管理的副处长担任;副督察长一人,由学生公寓管理科科长担任;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五人,总人数不超过20人。督察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在中队学生干部中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各系学生公寓督察队设督察长一人,由系学员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立系学生公寓督察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三人。系学生公寓督察队队长、副队长、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从中队学生干部中选定,总人数不超过本系中队数。
第三条 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的职责:
(一)对学生宿舍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以及学生储藏室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各系学员支队。
(二)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火、防盗、防被侵害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结合公安院校特点,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四)及时落实学生公寓内设施报修服务工作。
(五)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一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形成书面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科。
第四条 系学生公寓督察队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学生宿舍内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和纪律等宣传教育。
(三)针对本系学生特点,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四)对本系学生宿舍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以及学生仓库、储藏室每天进行检查,每半月要对所有学生宿舍检查一遍,对院学生公寓督察队检查情况和系学生公寓督察队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打分情况向支队长汇报后在全系进行通报。
(五)系学生公寓督察队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一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系学员支队长。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公寓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