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警务督察制度,健全学生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生警务督察的作用,依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警务督察工作建立院系两级学生警务督察组织。
院学生警务督察队设学生警务督察长一人,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警务管理的副处长担任;副督察长一人,由警务科科长担任;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五人,总人数不超过20人。督察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在中队学生干部中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
系学生警务督察队设督察长一人,由系学员支队副支队长担任;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三人。系学生警务督察队队长、副队长、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在中队学生干部中选定,总人数不超过本系中队数。
第三条 院学生警务督察队职责:
(一)院学生警务督察队在学生工作处警务科领导下进行学院学生日常警务督察工作。
(二)对学院组织的大型集会会场秩序进行督察,对人员外出、就餐秩序、校园文明秩序等一日生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认真做好工作记录,检查结果通报至各系学员支队。
(三)发现严重违纪现象,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四)每周召开队务会,总结一周督察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
(五)在学管值班带班人员带领下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系学生警务督察队职责:
(一)系学生警务督察队在系学员支队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学生警务督察工作。
(二)检查督促本系学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每日对早操、上课站队、教室卫生、警容风纪、人员外出、就餐秩序、课堂教学秩序、校园秩序、晚自习、教室熄灯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院督察队检查情况和系督察队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打分,汇总打分情况向支队长汇报后在全系进行通报。
(三)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支队长报告。
(四)每周召开队务会,总结一周督察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
(五) 在系值班老师带领下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