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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 发布日期:2019-05-10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的项目、过程和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条 集体记功。集体记功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规定的集体记功条件。集体记功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四条 个人记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活动中,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

(三)在实习、见习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四)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对学生个人记功,申报单位应向上一级领导提交申请材料,按照教学和学生管理类别分别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集体嘉奖。对在大型活动、外出执勤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申报嘉奖。

申报集体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个人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社会活动或执行任务中见义勇为、做好事,事迹突出;

(二)在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不法分子作斗争中,事迹突出;

(三)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取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四)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成绩;

(五)爱护公共财产,敢于同破坏财物的行为作斗争,避免经济损失,表现突出;

(六)在见习和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

(七)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突出。

申报个人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依照嘉奖事项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需要报请学院嘉奖的,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先进中队、先进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遵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勤奋学习,开展互教互学活动,在学年同级同专业中队(班)考试、考查中成绩突出。先进中队学年中队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不多于5人次,先进班学年班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不多于1人次。

(三)内务、教室卫生整洁,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中队(班)队风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警容严整、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在各项评比和竞赛中成绩显著。中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排名在本支队同一年级中列前50%(班内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在本中队各班的平均分中列前50%)。

(五)学生干部团结配合好、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六)全中队(班)学年内无受处分者。

(七)无安全事故,保密工作做得好。

先进中队、先进班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先进中队、先进班数量不超过中队(班)总数的25%。评选先进中队以中队为单位在同一学员支队中民主推荐。评选先进班以班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对民主推荐的先进中队、先进班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文明宿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在日常检查中成绩突出,其中宿舍成员内务检查成绩须在本中队前50%

(二)宿舍风气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学年内宿舍成员无受纪律处分者。

(三)宿舍成员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四)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平均每个中队一个名额,评选文明宿舍以宿舍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混合宿舍由学员支队酌情评选)。各学员支队对民主推荐的文明宿舍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中队前50%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公安实战技能训练,身体健康;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好学生数目不超过中队人数的25%,省级三好学生从学院三好学生中产生。

三好学生由本中队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集体审议,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院学生工作干事和院系学生督察队员单独评审,见第十一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中队前50%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学生干部每中队不超过5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优秀学生干部由本中队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集体审议,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工作干事和督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纪,在各项督查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中队前50%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优秀学生工作干事和督察队员不超过督察队员总人数的50%

优秀学生工作干事和院优秀督察队员由学生工作处提名,系优秀督察队员由各系学员支队提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报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工作干事、优秀督察队员不能兼评。评为优秀学生工作干事和优秀督察队员的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二条 奖学金。奖学金以学员中队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12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5%(含)以内;二等奖学金8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10%(含)以内;三等奖学金6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20%(含)以内。获得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积极参加公安实战技能训练,身体健康;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依名次先后确定奖学金等次。

各学员中队根据评定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各学员支队审议,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结果均在全院范围内经过3天以上公示。

第十四条 集体记功和集体嘉奖应填写记功或嘉奖登记表,并附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学员支队、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档案室;先进中队、先进班、文明宿舍等集体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档案室、各学员支队;学生个人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