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按照公安队伍“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努力培养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指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思想、学习、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采用量化记录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做出客观量化,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数字化评价结果。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和权重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素质、纪律素质、素质拓展三个方面。学业素质主要反映学生日常学习和考试成绩情况;纪律素质主要反映学生遵守学院警务化管理制度和纪律作风情况;素质拓展主要反映学生工作、实践活动、科研创新、一专多能、表扬奖励等情况。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 100分,其中,学业素质占60%,纪律素质占30%,素质拓展占10%。
第三章 学业素质
第七条 学期学业素质成绩为每学期各门必修课成绩总和除以必修课门数;学年学业素质成绩为学年两学期学业素质成绩的平均数。以学年学业素质成绩的60%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素质得分。
第四章 纪律素质
第八条 学生纪律素质基础分为60分,根据学生纪律素质测评细则,以院系督察、奖惩和队内评议等情况为评价标准(附件1),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所得分数为学生纪律素质记分成绩。
第九条 学生纪律素质学期成绩,以本中队分数最高的学生本学期结果分为满分100分,以此为标准分别计算其他学生纪律素质成绩的结果分,计算方法:个人纪律素质学期成绩结果分=个人纪律素质学期记分成绩×100/本中队纪律素质记分成绩最高分。学年纪律素质成绩结果分为学年两学期纪律素质成绩结果分的平均数。以学年纪律素质成绩结果分的30%为综合素质测评的纪律素质得分。
第五章 素质拓展
第十条 学生素质拓展测评实行加分制,根据学生素质拓展测评细则(附件2)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 学年素质拓展成绩为学年两学期素质拓展成绩的平均分,以此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素质拓展得分。
第六章 测评成绩的运用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评定各类学生奖学金;
(二)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三)推荐担任学生干部;
(四)推荐发展学生党员。
第七章 测评工作的组织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分工
(一)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二)各系学员支队成立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由系学员支队长与全体学员大队长组成,负责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绩的审核汇总、工作的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各学员大队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学员大队的各中队正副中队长、正副团支书组成,负责本大队各中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具体记录、评议和汇总工作。学员大队长为直接负责人,审核确认所负责中队学生的综合测评得分情况。涉及本人事项时,测评小组的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工作程序:
(一)大队测评小组工作程序
1.学生学业素质成绩以教务处提供成绩为准,各学员大队按规定计算平均成绩作为学业素质成绩,在大队范围内公示。
2.学生纪律素质成绩由中队每周汇总一次,报大队长审核确认后,在中队范围内公示;学期末将本学期纪律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汇总,经大队长审核确认后,在大队范围内进行公示。
3. 学生素质拓展测评成绩由中队每月组织申报汇总,报大队长审核确认后,在中队范围内内公示;学期末将本学期素质拓展测评成绩进行汇总,经大队长审核确认后,在大队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各系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各学员大队长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得分情况,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系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报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八章 成绩的公示、复议和复核
第十六条 成绩公示。
各系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经支队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复核。
(一)学生认为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误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员大队提出。复核申请书中应阐明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复核申请由学员大队上报学员支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支队审核小组受理后,应召开测评复核工作会议,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依据查清的事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复议。
(一)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报请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复核决定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对象为我院全体全日制受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加分、扣分等未尽事宜,各学员支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原则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纪律素质测评细则
2.学生素质拓展测评细则
附件1:
学生纪律素质测评细则
学生纪律素质测评加分项 |
测评 指标 |
测评标准 |
分值(加分项) |
考勤 |
早操、上课、自习、集体活动等一周全勤 |
0.5分/人 |
卫生 |
个人床铺整理及卫生责任区(含教室、宿舍)值日生每周检查合格者 |
0.5分/人 |
警容 风纪 |
警容风纪一周合格 |
0.5分/人 |
表扬 |
学院通报表扬 |
5分/人 |
系通报表扬 |
3分/人 |
大队长点名表扬 |
0.5分/人 |
综合 表现 |
一周内无扣分现象 |
0.5分/人 |
队内 评议 |
学员大队长全体同学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分 |
满分为5分 |
学生纪律素质测评扣分项 |
测评 指标 |
测评标准 |
分值(扣分项) |
警容 风纪 |
不按规定着装,警便混穿、不配套穿着、警用标志佩戴不全、警容不整、敞怀、歪戴帽子、举止不雅、挽裤腿 |
2分/人 |
着警服时,内衬下摆外漏 |
1分/人 |
着警服时,穿非黑色鞋和袜子 |
1分/人 |
因私外出时着警服 |
3分/人 |
男生留长发、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烫发,蓄胡须,指甲长;男生戴警帽时,帽圈下缘头发超过 1 厘米,鬓角超过 2 厘米 |
1分/人 |
女生染发、烫发、留长发、留长指甲、染手(脚)指甲、戴饰品 |
1分/人 |
早操 |
指挥员指挥位置不正确,指挥口令不规范 |
1分/人 |
指挥员对中队管理不严,未履行好职责 |
1分/人 |
人员作风纪律松散,讲话,哄笑 |
1分/人 |
无故不参加早操 |
5分/人 |
早操迟到、早退、长期病假 |
1分/人 |
早操短期病假、见习 |
0.5分/人 |
站队 上课 |
指挥员对中队管理不严,未履行好职责 |
1分/人 |
指挥员指挥口令、动作、位置、流程不准确、不规范 |
1分/人 |
指挥员未按照要求列队、敬礼 |
1分/人 |
中队干部未佩戴身份标识 |
1分/人 |
人员集合迟到 |
1分/人 |
无故不站队 |
2分/人 |
人员作风纪律松散、讲话、哄笑 |
1分/人 |
站队队列中,不提公文包或未按规定提公文包 |
1分/人 |
零散学生未二人成列、三人以上成路,走小路 |
1分/人 |
教室 卫生 秩序 |
中队值日人员未按规定打扫教室卫生 |
2分/人 |
桌面、地面、桌洞有污物、食品、纸屑、座椅坐垫,落实到具体人员 |
1分/人 |
垃圾桶积攒垃圾未按时清理,落实到值日人员 |
1分/人 |
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落实到值日人员 |
1分/人 |
教室无人时长明灯、不关风扇的,落实到值日人员 |
1分/人 |
正课及晚自习 |
正课或晚自习无故旷课 |
5分/人 |
正课或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 |
1分/人 |
正课或晚自习期间打瞌睡、玩手机、交头接耳、看其他书籍 |
1分/人 |
在教室内吃饭或自由进行与学习无关的娱乐活动 |
1分/人 |
自习课(晚自习)擅自离开教室 |
1分/人 |
在教学楼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
1分/人 |
熄灯后没有离开教室 |
1分/人 |
礼节 礼貌 |
遇见学院领导、老师未按规定主动敬礼、示意或问候 |
0.5分/人 |
行进间列队时遇到领导、老师,带队指挥员没有行举手礼 |
1分/人 |
在教室、公寓等场合,领导、老师到来时未按规定起立致意 |
1分/人 |
校园 文明 |
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
8分/人 |
在校园内酗酒 |
10分/人 |
在校园内边走边吃东西 |
1分/人 |
在校园内男女交往有搂抱、亲吻、牵手等亲昵行为 |
8分/人 |
着便服时,穿着奇装异服,坦胸露背 |
1分/人 |
夏季在公共场合内,穿大裤衩、背心、拖鞋 |
3分/人 |
在各项竞赛活动中,不遵守规则、不尊重裁判又不听劝告者 |
5分/人 |
乱扔纸屑垃圾、随地吐痰 |
3分/人 |
将饮食带入教学楼或宿舍楼(特殊情况下经老师允许除外) |
3分/人 |
未经允许,张贴广告、失物招领启事 |
2分/人 |
拥有自行车,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骑车带人 |
3分/人 |
擅自驾驶、拥有自行车、机动车 |
3分/人 |
乘坐黑出租车 |
3分/人 |
语言污秽,造成不良影响 |
3分/人 |
随意摘花、摘果、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
3分/人 |
遇有督察检查时,不服从督察,态度恶劣 |
8分/人 |
未经允许在墙面、桌面乱涂乱画 |
2分/人 |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轻微 |
2分/人 |
未经允许爬越围墙、上树、爬窗 |
5分/人 |
内务 卫生 |
未按要求整理公共仓库,落实到值日人员 |
2分/人 |
公共物品摆放不整齐 |
2分/人 |
卫生间地面、墙面、洗手台不干净 |
1分/人 |
阳台、地面、墙面不干净、未倒垃圾 |
1分/人 |
门窗、台面不清洁、桌面有尘土 |
1分/人 |
门、墙、床上乱贴乱画、乱钉钉子及挂衣钩 |
1分/人 |
未整理个人床铺 |
5分/人 |
铺面不平整、帽子、枕头下放其他物品 |
1分/人 |
床单、枕巾不干净 |
1分/人 |
被子叠放不规范 |
1分/人 |
不按规定摆放鞋帽 |
1分/人 |
不按规定挂个人衣服 |
1分/人 |
不按规定整理宿舍内个人衣橱和个人物品 |
2分/人 |
公寓 秩序 |
故意损坏公寓楼和宿舍内的门窗、玻璃、灯具、书桌、书柜、衣橱和用电设备 |
5分/人 |
晚熄灯前10分钟无故不进入公寓楼;熄灯后不按规定就寝 |
2分/人 |
晚就寝不按规定熄灯 |
2分/人 |
夜不归宿(晚查铺至第二天6:00期间有两个小时以上时间不在位)或晚查铺时有替铺行为 |
8分/人 |
熄灯后宿舍成员说话 |
1分/人 |
熄灯后玩手机 |
2分/人 |
检查时拒不开门 |
2分/人 |
在校期间学生留宿校外人员 |
8分/人 |
宿舍无人时不锁门 |
1分/人 |
宿舍无人时长明灯、长流水、不关风扇,(落实到责任人) |
2分/人 |
宿舍内吸烟、饮酒 |
8分/人 |
宿舍内酗酒 |
10分/人 |
未经允许叫外卖饮食 |
3分/人 |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尚未构成处分者 |
3分/人 |
不服从宿管员管理 |
3分/人 |
宿舍内饲养宠物 |
8分/人 |
宿舍内使用酒精炉 |
8分/人 |
宿舍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
8分/人 |
宿舍内正课时间无故留人 |
2分/人 |
宿舍、仓库无人不锁门或者更换门锁后不及时更换备份钥匙,落实到责任人 |
2分/人 |
宿舍内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
8分/人 |
宿舍内私拉电线、电插排、网线、小台灯 |
2分/人 |
纪律 处分 |
留校察看处分 |
20分/人 |
记过处分 |
15分/人 |
严重警告处分 |
10分/人 |
警告处分 |
8分/人 |
学生工作处、系通报批评 |
5分/人 |
警诫 |
3分/人 |
点名批评 |
2分/人 |
注:违纪行为已构成处分的,按照处分等级扣分,对违纪行为不再重复扣分。 |
附件2:
学生素质拓展测评细则
测评内容 |
加分项 |
担任院学生会主席,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院学生会副主席或部门责任人,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事,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院警务督察队队长、院公寓督察队队长、学生工作处总干事,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院警务督察队副队长、院公寓督察队副队长、学生工作处副总干事,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担任院警务督察队队员、院公寓督察队队员、学生工作处干事,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学院新媒体、《团的生活》编辑部、“齐鲁警心”学生社团、实战技能训练表演队等总负责人,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学院新媒体、《团的生活》编辑部、“齐鲁警心”学生社团、实战技能训练表演队等副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担任学院新媒体、《团的生活》编辑部、“齐鲁警心”学生社团、实战技能训练表演队成员,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系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系学生会副主席,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担任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干事,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系警务督察队长、系公寓督察队队长,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系警务督察副队长、系公寓督察队副队长,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担任系警务督察队员、系公寓督察队员,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中队长、团支书,一学期工作称职 |
5分/人 |
担任副中队长、副团支书,一学期工作称职 |
4分/人 |
担任中队其他队委,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担任宿舍长,一学期工作称职 |
3分/人 |
兼任多个职务的,取最高项加分,不得累加 |
利用假期参加公安见习两周以上,工作认真,见习单位鉴定合格的 |
2分/人 |
参加重要工作或者重大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包括各类重大活动安保、学院团委组织的“三下乡”活动等活动) |
5分/人(一个月以上) 3分/人(十天到一个月) 2分/人(十天以下) |
参加学院举办的文艺演出、运动会及各类竞赛活动等活动 |
0.5分/人 |
参加学院竞赛类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冠、亚、季军) |
分别加2.5、2、1.5分/人 |
参加各系竞赛类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冠、亚、季军) |
分别加2、1.5、1分/人 |
参加团委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与志愿者服务类专项活动 |
根据活动效果加0.5-1.5分/人 |
参加学院、各系组织的宣讲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警民共建等专项活动 |
0.2分/人 |
在国内权威期刊、核心期刊或者CSSCI、SSCI、MEDLINE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
第1-5作者 |
分别加5、4、3、2、1分 |
备注 |
因发表论文而立功受奖,取其发表论文或者著作加分与立功受奖加分的最高分计入综合素质考察测评 |
参加科研项目 |
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国家级课题并结项 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5、4.5、4、3.5、3分 |
作为主研人员承担省部级课题并结项 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3.5、3、2.5、2、1.5分 |
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学院级课题并结项 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2.5、2、1.5、1、0.5分 |
如项目未结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认定项目完成百分比 |
加分分值=结项加分分值×项目完成百分比 |
备注 |
因参加的科研项目获得多项奖励,奖励分取最高分计入综合素质考察测评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
2个参与者 |
主要和次要参与者分别加3、2分 |
学术成果评比 |
国家级学术成果评比最高奖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5、4.5、4、3.5、3分 |
省部级学术成果评比最高奖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3.5、3、2.5、2、1.5分 |
学院级学术成果评比最高奖第1-5参与者 |
分别加2.5、2、1.5、1、0.5分 |
如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高奖相应分值乘以70%、40%、20%、10%。 |
由学院选派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学术竞赛 |
作为参赛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
分别加5、4、3分 |
作为参赛选手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
分别加4、3、2分 |
如为次等奖项,加分分值为最奖相应分值乘以70%、40%、20%、10%。 |
其他可以作为申请加分的情形,参照以上标准加分(如出版材料、制定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重要学术论坛做专题发言、论文或者调查报告为国家或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或借鉴等情形) |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成功评定,最终确定加分分值 |
担任学校新生军训教官、队列队成员 |
根据具体表现 |
分别加5、3分/学期 |
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 |
自通过四级考试学期起 |
1.5分/学期 |
自通过六级考试学期起 |
2.5分/学期 |
备 注 |
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起,四级奖励分不再累加 |
通过计算机二、三、四级考试 |
自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起 |
2分/学期 |
自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起 |
2.5分/学期 |
自通过计算机四级考试起 |
3分/学期 |
备 注 |
通过计算机三级起,二级奖励分不再累加;通过计算机四级起,三级奖励分不再累加 |
除新媒体、《团的生活》编辑部、院学生会内部成员以外的学生所创新闻稿件被学院或者团委编排采用的稿件 |
0.1分/篇,最高0.5分/学期 |
被县(区)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 |
分别加1、1.5、2、3分 |
参与各类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文艺汇演、辩论赛等活动 |
国家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 |
分别加5、4、3分 |
省部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 |
分别加4、3、2分 |
厅市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 |
分别加3、2.5、2分 |
县(区)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 |
分别加2、1.5、1分 |
荣获个人三等功、获得嘉奖 |
分别加1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