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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教室、宿舍设施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27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学生以校为家思想,增强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道德品质,确保学生教室、宿舍设施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安排教室、宿舍,供学生上课、学习和住宿之用。

第三条  教室是学生上课、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爱护教室内的所有设施,保持课桌椅、灯具、讲台、黑板、门窗、地面、电扇、暖气片、电视和多媒体教学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四条  宿舍是学生就寝和休息的必要场所。学生应当爱护和细心使用宿舍内的床铺、桌椅、电风扇、衣橱以及水电设施等,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

第五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由学员队队长与入住学生认真清点室内物品,查看门、窗情况,检查无误后,由学生在室内物品清单上签名。入住学生享有室内物品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承担室内物品、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学生不再入住宿舍时,由学员队队长与学生清点、查看室内门窗、物品以及设施情况。经检查,门窗、物品和设施完好的,由学员队长当场在物品清单上注明,学生不再承担室内物品、设施的管理责任;对于门窗、物品、设施损坏的,学生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使用教室、宿舍过程中,故意和过失造成门窗、物品等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故意损坏门窗、物品、设施的,除按《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第八条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品设施的原价赔偿,支付维修工时费。过失损坏物品、设施的,按损坏物品设施的原价赔偿,支付维修工时费(每个工时30元)。

第八条  同宿舍内学生对宿舍内门窗、物品、设施负有共同的维护责任。出现门窗、物品、设施损坏情况时,由损坏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损坏物品、设施赔偿费、维修工时费,由行管科公正、准确的认定。学员队长督促学生在行管科认定后的一周内到院财务装备处缴纳。财务装备处应将学生交费情况及时通知行管科。

第十条  教室、宿舍物品、设施等损坏后,有关学生应当及时向学员队队长报告,并由学员队队长与行管科联系办理报修手续。行管科应及时派人维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