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干部选任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27 】

第一条  为选好学生中队干部,充分发挥学生中队干部的骨干作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依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具体设置:

(一)学生会干部

见《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学院、系两级警务督察队和公寓督察队队员

见《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督察工作规定》。

(三) 学生中队干部

1.每中队设中队长一名,副中队长一名,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卫生委员、纪律委员各一名。

2.每中队分为四个班,每班设班长一名。

(四)团支部干部

见《山东警察学院团支部工作职责》

学生干部各职务之间可以兼任。

第三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考试科目。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领导,热心为同学服务,团结同学。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完成各项任务。

(五)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勇于负责,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四条  选任学生干部,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中队干部的选任、调整:

(一)新生第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实行代理制。代理学生干部由学员大队长根据查阅学生档案、队列训练期间的实际考察及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名,报学员支队审批。

(二)从第二学期起,学生干部每学期调整一次,每学年改选一次。学生干部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选拔。考试不及格、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三)学生干部的选任,必须经过学生民主推荐,学生民主推荐得票未超过半数者,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四)选任学生干部,由学员大队长根据学生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选任意见,经学员支队考察,报系分管领导批准。对选任的学生干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被选任的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受到处分的,由学员大队长提出意见,报学员支队和系分管领导审批,重新选任。

第六条  院、系两级警务督察队和公寓督察队队员的选任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督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团支部干部的选任按照院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选任学生干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