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提高育人质量,培养合格公安专业人才,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操行测评的基本要求与基本分:
(一)政治态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分析问题,辨别是非,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道德品质:忠诚严谨,作风正派,艰苦朴素,任劳任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上进,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遵守纪律:法治观念强,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生活作风:艰苦朴素,作风严谨,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
(六)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训练勤奋刻苦。
(七)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符合以上要求者,可得操行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学生操行测评分加分、扣分标准:
学生操行测评分在基础分60分的基础上,按下列表现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
(一)评选先进
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成员,每人加5分;被评为先进中队、红旗团支部的成员,每人加3分;被评为先进班的成员,每人加2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加2分。
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加5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加5分;学生干部工作热心,大胆负责,未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加3分;被评为优秀团员者加2分。
记个人三等功以上者,一次加20分;记集体三等功,每个成员加10分;受省级以上机关表彰者加10分;受省公安厅表彰者加8分;受嘉奖者,一次加3分。
(二)考勤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早操、上课、自习、集体活动等一星期全勤者加0.5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旷课一课时扣5分(上课和集体活动按实际课时计算,早操、晚自习各按一课时计算)。
出操、上课、集体活动和晚自习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课时折算。
(三)内务、劳动与卫生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个人床铺整理及卫生责任区值日生(含教室、宿舍),每天检查合格者加0.5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个人床铺整理检查不合格者一次扣0.5分;宿舍整体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扣0.5分;教室卫生检查不合格,值日班成员每人扣0.5分;无故不参加劳动,扣2分;在宿舍、教室向窗外泼水、丢纸屑、果皮等杂物者,一次扣3分;宿舍无人时不锁门,责任人扣1分;教室、宿舍没有人长明灯、长流水、不关电扇的,值日生或责任人扣2分;违反就寝规定,不按时熄灯者,责任人扣1分。
以上如查不出责任人,扣宿舍成员分。
(四)爱护公物与保护环境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自觉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敢于批评和纠正损坏公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加3—10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损坏公物的个人,除追究责任并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扣3—10分;在墙壁或桌椅上乱写、乱画、乱刻者一次扣3—10分;损坏公物的班和中队,查不清原因者,其成员每人扣2—5分;随意摘花、摘果、损坏花草、树木者,一次扣3分;未经允许,张贴广告、失物招领启事,扣2分。
(五)警容风纪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警容风纪一学期合格者加5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凡被学生警务督察队纠察和检查警容风纪不合规定者,一次扣3分。
(六)纪律作风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受学生工作处、系通报表扬者,一次加5分;受大队长点名表扬者,一次加2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者分别扣15、10、8分;受学生工作处、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受到警诫者,每次扣3分;如受到处分或警诫的项目与操行分扣分项目相同,按最高一项扣分;受点名批评者,每次扣2分;打架斗殴、骂人、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者,一次扣5—10分;外借警服者,一次扣10分;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受老师点名批评者扣5分;班以上干部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者扣5分;不经允许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一次扣5分;不经允许在校外住宿者,一次扣10分;男、女生之间行为不文明,有损形象,但尚未构成处分的,扣5分;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尚未构成处分者,扣3分。在教室吃饭、吃零食或打扑克、玩象棋等,一次扣3分。
(七)学习态度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中队前3名者加5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推广发明创造,介绍科研成果者,一次加10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上课时间外出上网者,一次扣10分;课堂上玩游戏、玩手机或进行与学习无关活动者扣3分;不按时完成作业者,一次扣2分;违反实习、实验操作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一次扣3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一科扣5分。
(八)文娱体育
1.有下列情形者加分:
在省级以上文娱、体育、知识竞赛、论文、书法等竞赛活动中获名次者,个人加10分,集体成员每人加5分;在学院举行的文娱、体育、知识竞赛、论文、队列、书法等竞赛活动中,获前3名者,个人加3分,集体成员加2分,但一次运动会累积加分不得超过10分。
2.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在各项竞赛活动中,不遵守规则、不尊重裁判又不听劝告者,一次扣5分;在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者,一次扣5分。
第四条 学生操行测评加分、扣分的实施与应用
(一)学生操行测评加分、扣分由中队干部实施,每学期由学员大队长汇总一次,经各学员支队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学生操行测评按60分及格计算,学生操行分的计算方法是:每个学生的基础分加上该生的加、减分,即为该生一学期的操行分。
(三)学生学年操行测评分为本学年两个学期操行测评分的平均值。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操行测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