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为学生营造舒适、清洁、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依据公安部、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组织:
(一)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副处长和公寓管理科正、副科长负责领导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四人(每个年级一人),成员若干。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总人数不超过40人。
(二)系学生公寓督察队。系学生公寓督察队由系学员支队负责领导管理。系学生公寓督察队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四人(每个年级一人),成员若干。系学生公寓督察队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自行确定。总人数不超过本系学生中队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的职责: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学院有关学生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不断完善学生公寓管理机制,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抓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
(三)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火、防盗、防被侵害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针对公安院校的特点,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五)针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对学生宿舍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系学生公寓督察队和有关学员大队长。
(七)拟制、印发学生公寓管理情况通报。
(八)收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信息,做好信息统计,为学年学生总结表彰工作提供依据。
(九)及时落实学生公寓内设施报修服务工作。
第四条 系学生公寓督察队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学生宿舍内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和纪律等宣传教育。
(三)针对本系学生特点,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四)对本系学生宿舍进行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纪或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及时通报给有关学员大队长。对严重违纪现象及时向学员支队长报告。
(五)定期汇总本系学生公寓管理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系学员支队长和学生工作处分管副处长。
第五条 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在学生工作处分管副处长和公寓管理科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公寓内的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检查,每天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由组长向分管领导汇报。学院学生公寓督察队两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第六条 系学生公寓督察队在系学员支队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系学生公寓内的内务、安全、秩序、晚熄灯、晚就寝每天进行检查,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由组长向系学员支队汇报。系学生公寓督察队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公寓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