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加强警务化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作风,有效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诫,即警示、告诫、规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警诫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诫一次。
(一)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完成任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迟到或早退三次的;
(三)旷课一课时的;
(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
(五)在值班、值勤时擅离职守的;
(六)内务卫生较差,在宿舍门口堆垃圾的;
(七)在教室、宿舍随地吐痰、扔杂物的;
(八)在非规定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尚未构成处分行为的;
(九)故意损害公共财物,尚未构成处分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尚未构成处分的;
(十一)有骂人或污辱他人行为,尚未构成处分的;
(十二)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十三)学生干部发现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
(十四)非因公着警服外出的;
(十五)从楼上向外抛掷物品的;
(十六)往墙上踩脚印的;
(十七)集会或晚会起哄、鼓倒掌、吹口哨的;
(十八)自习课、选修课、双实践、晚自习期间,不请假出校门的;
(十九)未经老师批准在教室、宿舍吃饭的;
(二十)双实践不完成任务或脱岗的;
(二十一)吸烟的;
(二十二)上课站队和上课期间在办公、教学区域着警服徒步行进不按照要求列队的,遇见领导和老师不按照要求敬礼的;
(二十三)在校园内穿拖鞋、赤背等不文明穿着的;
(二十四)在校内驾驶、拥有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的;
(二十五)违反课堂纪律尚不构成处分的;
(二十六)未经允许叫外卖饮食的;
(二十七)宿舍熄灯后仍打闹嬉戏、大声喧哗,不按要求卧床休息的;
(二十八)租赁、乘坐黑出租车的;
(二十九)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三次警诫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受三次以上警诫者,取消本学年评选先进和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对受警诫的学生,由学员大队长下达《警诫通知书》,学员支队、学生工作处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可直接下达《警诫通知书》。学员支队和学生工作处直接下达《警诫通知书》要通知有关学员大队。《警诫通知书》一式两份,送学生本人一份,学员大队留存一份。收到《警诫通知书》的学生,于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交学员大队。一学期内受警诫三次以上(含三次)应予以警告处分的,由学员大队、支队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员大队长对学生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每学期分析总结一次并向学员支队长汇报,各学员支队长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受警诫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对学生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