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警务督察制度,健全学生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生警务督察的作用,依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警务督察工作建立院系两级学生警务督察组织。
学院设学生警务督察长一人,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警务管理的副处长担任;副督察长一人,由警务科科长担任。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成员,由各系学员支队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三人,成员若干。总人数不超过80人。
各系设督察长一人,由系学员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立系学生警务督察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四人(每个年级一人)。系学生警务督察队队长、副队长、成员人选,由各系学员支队自行确定。总人数不超过本系中队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副督察长的职责:
(一)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对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副督察长协助总督察长工作。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学院学生警务管理工作动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学院有关学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适时调整学生警务督察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不断完善学生警务督察管理体制,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抓好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的建设。
(五)组织开展学生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和各系学生警务督察队的作用,对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六)适时组织召开学生警务督察工作会议,及时收集学生警务督察工作信息,拟制、发放学生警务督察通报。
(七)有计划地组织院系学生警务督察队队员开展警务督察业务岗位练兵活动。
(八)做好学生警务督察工作的信息统计,为学年学生总结表彰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条 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的职责:
(一)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在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副督察长领导下做好学院学生日常警务督察工作。
(二)开展学生早操、上课站队、教室卫生、警容风纪、人员外出、就餐秩序、课堂教学秩序、校园秩序、晚自习、教室熄灯等各项检查工作。
(三)对违纪人员和现象及时采取督察措施,并做好记录。
(四)对严重违纪现象及时上报。
(五)召开队务会,汇总工作情况报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
(六)在学生工作处值班人员带领下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系督察长的职责:
(一)全面掌握本系学生警务管理情况。
(二)带领本系学生警务督察队做好学生日常警务督察工作。
(三)对本系在学生警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治措施。
(四)对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每学年汇总本系学生警务督察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学员支队长和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
第六条 系学生警务督察队的职责:
(一)系学生警务督察队在系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学生警务督察工作。
(二)检查督促本系学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三)对本系学生的警容风纪适时进行检查。
(四)对本系学生出现的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的现象及时劝阻、制止。
(五)每月将督察工作情况向系督察长进行书面汇报。
(六)在学员支队值班老师带领下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系学生警务督察队每日对早操、上课站队、教室卫生、警容风纪、人员外出、就餐秩序、课堂教学秩序、校园秩序、晚自习、教室熄灯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系督察长报告。系学生警务督察队队长、副队长,每天都要汇总督察情况并向系督察长汇报。
第八条 系督察长每周召开一次系学生警务督察工作例会。对学生警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有关学员大队长,并积极采取整治措施。每周将学生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和发现的违纪现象向学员支队长汇报一次。
第九条 学院学生督察队每日对学生早操、上课站队、教室卫生、警容风纪、人员外出、课堂教学秩序、晚自习、晚就寝等情况进行督察。认真做好督察工作记录,每周汇总一次工作情况并向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报告。
第十条 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长、副督察长组织学院学生警务督察队进行日常督察。召开学生警务督察工作例会,总结一周督察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并拟制警务督察通报,印发各学员支队。检查系学生督察队工作情况和工作记录。每月向学生工作处处长汇报一次学生警务督察情况和发现的违纪现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警务督察的工作标准
(一)早操训练。出操时间不少于30分钟。出操前、收操时严格执行逐级整队报告制度,训练要确保在“人员、时间、内容、效果”上的四个落实。坚决杜绝“站操”、纪律作风松散,训练走形式等现象。
(二)警容风纪。学生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随身携带学校统一制发的学生证。
(三)上课站队。按规定的集合时间、地点,迅速集合队伍、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警容风纪和学生证佩戴情况;中队长、副中队长要严格中队队列纪律,强调作风养成;带队指挥员队列指挥口令和指挥动作应力求正确规范,行进时力求呼号响亮、节奏准确、排面整齐、步伐一致、纪律严明;行进中遇有领导或老师时,指挥员应敬礼;在院系督察队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因故未能参加上课站队的零散学生到教学区域时,要自觉按照上课站队路线保持两人成列、三人以上成路的严整队形,沿道路右侧有序行进。各中队须于上课前10分钟进入教室并做好上课准备,晚自习上课站队时间为18:40,19:00前进入教室。
(四)教室卫生。各学员中队制定《教室卫生值日表》,每天安排卫生值日员2名,利用早操时间进行卫生打扫工作,中队卫生委员负责监督,院系督察队每天负责检查,要求做到黑板无字迹、粉尘盒无积粉、桌面地面无污物、桌洞无书籍。无物品垃圾堆积、不使用座椅坐垫、垃圾桶无积攒垃圾,卫生工具排放整齐,严禁将饮食带入教学楼。卫生工具由各系学员负责保障。毕业生教室由勤工助学学生负责打扫。
(五)课堂秩序。教室应张贴、放置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的《中队学生座次表》。授课前由中队长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强调纪律,做好课堂学习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由授课教师发出“上课”指令,中队长下达“起立”口令,而后向授课老师报告:“老师同志,xx系xx年级xx中队,应到XX,实到xx人,病事假X人,请指示,中队长:XXX”,待教师还礼发出“现在上课”指令后,中队长下达“坐下”口令。下课时,授课教师发出“下课”指令,中队长下达“起立”口令,全体同学起立行注目礼。中队长不在位时由副中队长代行职责。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应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严守课堂纪律,严禁打磕睡。任课教师对课堂秩序负有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学生警容风纪、教室卫生、考勤、课堂纪律要进行管理,对于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相关支队长、大队长或学生工作处反映情况。
(六)自习课。正课时间自习课和晚自习期间学生不请假离开教室按旷课处理。学员大队长、学员中队干部和院系学生警务督察队应对各中队自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学生是否存在着装不整、随意离开座位、玩游戏、听歌、看电影、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外出上网等现象,确保自习课的正常顺利进行。晚自习课时间周一至周五19:00至20:50,19:00至19:30观看新闻联播,19:30至20:50上晚自习。下课后学生可离开教室,21:30前所有人员全部离开,做到人走,关门,关窗,灯灭。复习考试和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顺延一小时。
(七)礼节礼貌。在晋见或在校园内遇见学院领导、老师时应当主动行举手礼、问候(对经常接触的领导和老师,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在教室、宿舍内,当领导或老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以示礼貌。行进间列队的学生遇见领导、老师时,带队的指挥员应当行举手礼,教师应当在学生敬礼时还举手礼或示意。
(八)校园文明秩序。男、女学生不得有搂抱、亲吻、牵手、勾肩搭背等亲昵行为;不吸烟、不在教室和公寓内饮食;不乱扔纸屑垃圾、随地吐痰;不赤背、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边走边吃东西;在教学楼、公寓楼等公共场所不嬉戏打闹、高声喧哗。
(九)车辆管控。学生在校内不得拥有机动车(汽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
(十)人员外出。严禁不请假和因私着警服、警便装混穿外出。外出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需出书面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向、返回时间,并经支队、大队领导批准,方可离校。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警务督察工作的流程
(一)学生警务督察工作分两个时段、三个层级进行。两个时段为:早8: 30-晚16:00,晚16: 00-次日早8: 30;三个层级为:学员支(大)队长履职检查、值班老师带班检查、院系学生警务督察队日常检查。
(二)各层级在各自的工作时间段内,“定时、定点、定流程、定标准”,按时到岗到位,做好签到交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现场督察违纪违规现象,详细做好记录工作。
(三)学员支(大)队长履职检查。每天8:30——15:50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学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警容风纪、教室卫生、课堂纪律、宿舍卫生、上课站队等。
(四)值班老师带班检查。(1)每天晚16:00——次日早8:30按照值班职责,带领院、系学生警务督察队对学生外出、校园文明秩序、警容风纪、晚自习、晚熄灯、早操、上午上课站队等内容进行检查。(2)院、系学生督察队长负责主动联系值班老师(教室值班表由学生工作处提供给院学生警务督察队),携带好《教师值班登记表》、《学生警务督察情况记录表》,每天16:00、19:00、21:30在教学楼或办公楼一楼大厅,次日6:10、8:00在学生餐厅南门与值班老师进行对接,值班老师在《教师值班登记表》签到后,带领指导学生督查队员开展检查,并填写《学生警务督察情况记录表》做好工作记录。(3)当次值班工作全部结束,对总体检查情况,值班老师签字确认。
(五)院、系学生警务督察队日常检查。院、系两级督察队伍作为学生日常自我管理的主要力量,在老师带领下抓好检查落实工作。(1)建立健全督察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管理、完善工作记录和表格、做好督察档案存储工作。(2)队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督察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徇私情。(3)每天在6:00、8:00、10:00、11:30、13:00、16:00、19:00、21:30等八个时间点段,对早操、上课站队、教室卫生、警容风纪、人员外出、课堂纪律、校园文明秩序、晚自习、晚熄灯等九个督察项,自行或在值班老师带领下逐项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4)院督察队发现的中队和学生个人违纪违规事项由学生工作处填写《学生督察工作督导单》,移送给各系学员支队长,处理意见由各系学员支队反馈给学生工作处。(5)院督察队每周周一12:00在教学楼教室召开例会,总结上周督察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汇总检查成绩,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合理分组调配人员,布置工作任务,着重解决重点、突出问题,例会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6)院督察队每月做好督察检查成绩的汇总公布、上传等工作,每学期进行成绩汇总排名。
(六)学生警务管理和督察工作力争“规范化、精细化、指标化、长效化”。(1)院系督察队员、学员中队干部在执行勤务、指挥带队时,要佩戴学院统一配发的督察和职务标识,严肃认真、警容严整、精神振作,认真履责、队形有序。(2)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网络监控、书报刊栏纸媒体、微信平台新媒体,多部门联合搞好宣传教育引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