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警务化管理,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条 起床。6:20起床,听到起床信号迅速起床,按规定着装,6:30到指定位置集合,做好出操准备。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集体活动结束时间为准),第二天可不出操;遇有雨雪和严重雾霾等恶劣天气,临时通知可不出操,但必须按时起床,整理内务。
节假日上午可推迟到8:00起床,午休推迟到下午15:00起床。特殊情况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推迟起床时间。起床后,按规定整理好内务。
第三条 早操。星期一至星期五出早操。早操收操时间为7:00,除担任公差、勤务和伤病人员外均应参加。对全休、半休伤病人员(患病者根据学院保健科或医院证明),要认真做好登记。半休伤病人员要到操,可不参加操练。各学员支队按照学生工作处规定的内容自行制定早操训练计划,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队伍带到操场后,中队长应向值班员报告。听到收操哨音时要进行讲评,而后带出操场。进出操场均应跑步。
各学员支队每学期组织一次会操,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组织一次会操。
第四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收操后,整理内务,洗漱并打扫寝室卫生。寝室值日生负责整理内务卫生,舍长对内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就餐。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遵守《山东警察学院学生餐厅就餐规定》。
第六条 上课。根据课程内容做好准备,由中队长集合队伍,检查人数和着装,整队,于课前十分钟带到上课地点。行进中步伐整齐,口号洪亮。上课前,先由授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中队长发出“起立”口令,全体同学起立,中队长向授课老师报告上课人数,待教师还礼后,由中队长下达“坐下”口令。
听到下课铃后,教师宣布“下课”,中队长发出“起立”口令,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即可下课。
第七条 午休。午休时间保持肃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组织活动,不得外出。
第八条 课外活动。按照学院和各学员支队制定的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九条 看电视。每日19:00至19:30收看新闻联播节目。周六晚上看电视可延长至22:00。
第十条 晚自习。每周日至周五晚19:30至20:50为晚自习时间。晚自习时间,不准私自外出。宿舍晚熄灯前半小时,须全部离开教室,并做到人走,关门,关窗,熄灯。
第十一条 晚点名。每周日、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晚点名,由学员大队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讲评工作,表扬好人好事,传达上级的命令、指示,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就寝。学生22:00熄灯就寝,学生在熄灯前10分钟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安静。
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迟一小时。
第二章 查铺制度
第十三条 值班学员大队长在熄灯后查铺。学生工作处不定期检查学员大队长查铺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查铺的内容及组织实施:
(一)人员在位情况及就寝情况;
(二)电器等事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查铺以学员支队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各学员支队值班学员大队长带领系学生督察队查铺,并做好记录;
(四)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三章 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内务设置规定:
(一)被子要叠放整齐、棱角分明、无皱折,叠被规格为长50厘米、宽40厘米、高20厘米,放在靠窗子的床头,距床头、床外沿各10厘米。夏季挂蚊帐时,白天蚊帐按规定撩起。
(二)铺面平整,床单(宽幅)把褥子、床垫外边沿包起来。
(三)枕头放在被子内侧,用枕巾盖严,枕下不准放其他物品。
(四)警帽放在被子上方中央部位,腰带放在警帽内,警徽朝门。
(五)鞋要摆放整齐,每人限两双,鞋跟一律向外。脸盆放在规定位置。
(六)口杯放在脸盆底部中央部位,标号朝外;肥皂盒放在口杯的左侧,并排放置;牙刷、牙膏放在口杯内,与把手方向一致。
(七)桌子、暖瓶、卫生工具根据统一要求,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内务卫生要求:
(一)学生宿舍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安静。
(二)宿舍卫生实行责任制,轮流值日。室内要做到无积尘、无痰迹、无垃圾,地面、门窗、桌橱和灯具干净,室内空气新鲜。
(三)落实《内务设置规定》,做到整齐、统一。
(四)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墙壁无脏痕,顶棚无灰网,地面干净,无纸屑、垃圾。
(五)洗漱间、厕所保持清洁。
(六)宿舍内禁止吸烟、喝酒。
(七)内务卫生,学生中队每天检查一次,学员大队每周检查一次,学员支队两周检查一次,学生工作处随时进行抽检。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就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
(二)严禁在楼内及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摔东西、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影响他人;严禁在宿舍内进行打麻将、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不正当的娱乐活动;非节假日,不准在宿舍内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
(三)不准在楼内及宿舍内乱拉绳,乱砸钉子,乱挂衣物;不准往墙上、床上乱贴、乱画、乱刻。
(四)爱护楼内设施,如故意损坏,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者,赔偿由本宿舍学生均摊。
(五)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不准将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各类管制物品带入楼内,严禁私装电源插座,私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床头灯等易引发事故的电器;现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做到人走门锁,不准爬跳门窗。
(六)严禁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楼。特殊情况,凭有效证件,经许可,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严禁私自留外来人员住宿,晚上按时关门,晚归者必须向值班人员讲明情况,出示学生证并进行登记。
(七)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和长流水;人离开房间,要及时关闭电灯、电扇及水龙头。
(八)保持楼道内卫生清洁,禁止向水池、便池内倒剩饭剩菜、垃圾污物,不准在楼内或向窗外泼水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宿舍楼内烧垃圾。
(九)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一)学生宿舍,未经学员大队长批准,异性学生不得进入。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请假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交相应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凭请假条出入校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上课、训练、值班、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节假日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离校回家。
节假日外出,经批准方可离校,晚饭前归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住宿。
第十九条 销假制度。请假期满,本人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假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及时报告学员大队长,返校时必须持医院诊断书到学员支队办理补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准假权限:
(一)节假日批准权限
节假日请假,由学员大队长批准。
(二)正课时间批准权限
请假不满6课时的,由学员大队长批准;
请假1—3天,由学员支队长批准;
请假4—5天,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
请假6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实习期间批准权限
执行《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
(四)其他情况批准权限
病假凭学院保健科或医院证明,一般在校内治疗、休息,需回家治疗者,分别按准假权限报批,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考试期间,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警容风纪与文明礼仪
第二十一条 学生着装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学生不得着便服(参加体育活动和上警体课需要着作训服除外)。探家、节假日、非因公外出时,必须着便服。
(三)学生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四)学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校徽、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校徽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不得佩带其他与公安院校学生身份无关的标志。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炎热季节不得赤背、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首饰、发饰。
(五)学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不准烫发、染发。
(六)学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七)学生着装时,应随身携带学校统一制发的学生证。
(八)两名以上学生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因公外出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以上成路,整齐有序。
(九)学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校徽、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十)学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学生工作处规定。
(十一)学生工作处、各学员支队应不定期地检查学生着装情况,学生警务督察队要随时对学生的着装进行督察。对违反着装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各学员支队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礼仪规范:
(一)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学生应自行起立,行注目礼,带队干部应行举手礼;奏(唱)国歌时,应自行起立。
(二)晋见或遇见学院领导时,应当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校园内遇见老师应有礼节(敬礼、示意、问候等);在宿舍内,当领导或老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
(三)学院大门值勤学生对出入校门的领导、老师和列队的学生应当敬礼。
(四)列队的学生在行进间遇见院领导时,指挥员应当行举手礼。
(五)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桌椅等地方乱贴、乱画、乱刻。
(六)男女生在校内不得有拉手、挽臂、拥抱、接吻等亲昵行为。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建立值班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带领院学生督察队检查督促全院学生和各系学员支队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和警容风纪、值勤值班、生活秩序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学员支队建立值班制度,由各系安排学员支队长、大队长或其他老师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从当日12:00至次日12:00。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值班,须经学员支队长批准,并调整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带领系学生督察队督促、检查本支队贯彻落实一日生活制度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检查或抽查早操、上课到课率、晚自习及晚就寝情况。
(三)协助学员支队长处理日常事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检查安全情况,组织指挥学生应对突发情况。
(五)做到六到位,即:早操到位、上课集合站队到位、课前教室到位、集体活动到位、晚自习到位、晚查铺到位。各学员支队每月应制定值班人员值班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值班表报到学生工作处。
(六)值班期间,接受上级命令、指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如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处处长、院分管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章 例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例会制度:
(一)院学生工作会议,通常每学期召开1-2次,由院分管领导主持,系领导、学员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议题是:分析研究学生思想动态,讲评学生工作情况,交流学生工作经验。
(二)学生工作例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主持,学生工作处、学员支队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学生工作情况,布置本月工作安排。
(三)各学员支队工作会议,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学员支队长主持,副支队长、大队长参加。主要议题是:检查本月工作情况,拟订下月工作计划。
(四)学员大队队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学员大队长主持,班以上干部参加,讲评工作,交流经验,提出要求。
(五)中队队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中队所有干部参加。主要开展讲评工作,交流经验。
(六)班务会,每星期日晚点名前召开,由班长主持,全班人员参加。由班长讲评工作,搜集好人好事,检查本周有关学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纪现象提出批评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汇报。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报告。
学员大队长每周向学员支队长汇报一次,学员支队长每周向系、学生工作处汇报一次,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向院分管领导集中汇报工作不少于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汇报内容:学员的思想、教育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情。
第八章 紧急集合制度
第二十七条 紧急集合组织:
(一)学院制定紧急集合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和位置,进出的道路,报警的信号,通知的方法,到达紧急集合场地的时限和通信联络的方法等。学院根据情况组织紧急集合。
(二)学员支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应依照紧急集合的方案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准时到达集结地域并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 紧急集合要求:
全体人员要熟记报警信号和有关规定,听到命令后,动作迅速,按规定着装。中队紧急集合的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各学员支队将学生带到紧急集合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紧急集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集合地点,不准喧哗,确保安全。
第九章 点验制度
第二十九条 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予以收缴。对个人禁止存放的物品收缴后统一保存,并责令所有人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点验的时间和程序,学生工作处可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