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的项目、过程和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条 集体记功。集体记功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规定的集体记功条件。
集体记功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第四条 个人记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活动中,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
(三)在实习、见习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
(四)学习勤奋,训练刻苦,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对学生个人记功,申报单位应向上一级领导提交申请材料,按照教学和学生管理类别分别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集体嘉奖。对在大型活动、外出执勤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可以申报嘉奖。
申报集体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个人嘉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干部在工作中事迹突出;
(二)在社会活动或执行任务中见义勇为、做好事,事迹突出;
(三)在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不法分子作斗争中,事迹突出;
(四)在全省大型文体比赛取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五)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成绩;
(六)爱护公共财产,敢于同破坏财物的行为作斗争,避免经济损失,表现突出;
(七)在见习和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
(八)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突出。
(九)连续三学年课程考核总平均成绩列中队第一名。
申报个人嘉奖,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依照嘉奖事项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审批。需要报请学院嘉奖的,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先进中队、先进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遵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勤奋学习,开展互教互学活动,在学年同级同专业中队(班)考试、考查中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警体训练、文体活动;内务、环境卫生整洁,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中队(班)队风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警容严整,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在各项评比竞赛中成绩显著。中队在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中排名在本支队同一年级中列前50%。
(五)学生干部团结配合好,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六)全中队(班)本学年中无受处分者。
(七)无安全事故,保密工作做得好。
先进中队、先进班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先进中队、先进班数量不超过中队、班总数的30%。评选先进中队以中队为单位在同一学员支队、同一年级中民主推荐。评选先进班以班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对民主推荐的先进中队、先进班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文明宿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在日常检查中表现突出。
(二)宿舍风气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无严重违纪行为。
(三)宿舍成员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平均每个中队一个名额,评为先进中队增加一个名额。评选文明宿舍以宿舍为单位在中队中民主推荐(混合宿舍由学员支队酌情评选)。各学员支队对民主推荐的文明宿舍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三好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模范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本学年操行分排名在本中队50%以上;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风严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内学习成绩中队排名前50%,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警体训练,身体健康。
三好学生数目不超过中队人数的25%,省级三好学生从学院三好学生中产生。
三好学生由本中队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集体审议,所在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院系学生督察队员单独评审,见第十一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本学年操行分排名在本中队50%以上;
(三)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学习成绩中队排名前50%,无不及格科目。
优秀学生干部每中队不超过7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优秀学生干部由本中队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集体审议,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督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在警务督察和公寓督查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纪,本学年操行分排名在本中队50%以上;
(三)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年内学习成绩中队排名前50%,无不及格科目。
优秀督察队员不超过督察队员总人数的50%。
院优秀督察队员由学生工作处提名,系优秀督察队员由各系学员支队提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报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督察队员不能兼评。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为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每学年操行分排名在本中队50%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秀,每学年获三等奖学金以上;
(四)积极参加警体训练,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训练标准;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每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优秀毕业生数目不超过总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从学院优秀毕业生中评选,具体人数根据上级文件确定。
优秀毕业生由毕业生中队民主推荐,各学员支队集体审议,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评定以学员中队为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设立三个等级的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5%(含)以内;二等奖学金:8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10%(含)以内;三等奖学金:6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20%(含)以内。获得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事政治和国家大事,积极要求上进,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学习目的明确,热爱公安事业,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积极参加警体训练,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六)学年成绩名列中队学生人数前10%(含,下同)、30%、50%的学生,分别有资格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学年学习成绩总平均分和操行分各占70%和30%的权重,依名次先后确定奖学金等次。
各学员中队根据评定条件,对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在中队内部进行公示。各学员支队审核把关,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表彰,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结果均在全院范围内经过3天以上公示期。
第十五条 集体记功和集体嘉奖应填写记功或嘉奖登记表,并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分别存学员大队长和学院档案室;学生个人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档案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