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我校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9-11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科学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员大队长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大队为单位成立由大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本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大队学生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其中,评议对象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大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生源地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8.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学生。

9.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9月份。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资格复查工作的形式进行。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各系认定、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新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学校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向评议小组提供如脱贫享受政策(原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证明等可以证明困难资格及相应档次的相关材料。

(三)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收集、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四)各系认定。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信息撤回。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申诉。认定小组在收到申诉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调查后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资助中心审核。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系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领导小组审批。

(六)领导小组批复。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七)建档备案。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系学员支队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时间安排在3月份。在资格复查工作中,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资格复查中认定需要调整困难档次的学生,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工作由各系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报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和各系认定小组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和各系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各系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审查,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