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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0-07 】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2018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和新需要,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重点加强对勤工助学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监管。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科学设置助学岗位,按规定提取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学校校长办公会要定期听取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加大勤工助学宣传力度,确保勤工助学政策宣传到位;合理设置助学岗位和酬金标准,岗位数量和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办法》规定要求;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实施精准助学;创新工作方式,吸引更多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三、规范开展校外助学活动

各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助学资源,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助学活动。学校应当对校外助学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助学协议开展助学活动,校外助学岗位由学校负责把关审核并备案,助学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酬金由学校负责统一收取并全部发放给助学学生。学校应当为校外助学学生统一购买助学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加强助学资金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足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助学岗位酬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结余资助经费可统筹用于学生的大病医保、校外助学保险,以及与学生资助活动项目相关支出等,坚持助困与奖优相结合,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