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临时出现重大变故需要经济救助的学生所进行的经济救助。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情况,在资助专项经费预算中划拨相应的资金作为特殊困难补助经费。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评审发放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特殊困难补助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父母突然亡故或患重大疾病,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学生学费、生活费无保障,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发生的医药费数额巨大,家庭经济无力承担的;
(四)学生遇到其他突发性特殊经济困难,需要特别资助的。
第六条 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设定特困补助档次及额度,特殊困难补助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评审工作程序
(一)特殊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学年开学初进行。
(二)符合特殊困难补助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报请大队长进行初审。
(三)各系学员支队在大队长上报意见基础上进行集中研究,形成本支队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意见报系党总支进行审批。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核,统一确定特殊困难补助名单及特殊困难补助档次。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形成本学年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评审发放意见。
(五)学生工作处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名单及特殊困难补助档次在全院范围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财务装备处办理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