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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干部选任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 发布日期:2019-05-10 】

第一条 为选好学生中队干部,充分发挥学生中队干部的骨干作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依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具体设置:

(一)学生会干部

见《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学院、系两级警务督察队和公寓督察队队员

见《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督察工作规定》。

(三)学生工作干事

1.学生工作处设学生工作干事,负责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2. 学生工作干事由学生工作处从全院学生干部中选聘,特殊工作需要也可从普通学生中选聘。人数不超过15人。

(四) 学生中队干部

1.每中队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卫生委员、纪律委员各1名。

2.每中队分为4个班,每班设班长1名。

3.每宿舍设舍长1名,由其他学生干部兼任。

(五)团支部干部

见《山东警察学院团支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所有学生干部各职务之间均可以兼任,每中队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学生数的25%。

第四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勇于负责,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考试科目;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领导、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选任学生干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中队干部的选任、调整:

(一)新生入学教育期间的学生干部实行代理制。代理学生干部为入学教育期间的临时学生干部,每中队不超过5人,由学员大队长根据查阅学生档案指定,报学员支队审批。

(二)入学教育结束后,实行学生干部竞选制。按照学生干部的编制和实际需要确定学生干部的岗位数量,全体学生均可报名参加竞选学生干部,程序包括:个人报名、中队竞选演讲、民主测评、大队长推荐、支队长考察、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具体事宜由各支队、大队组织实施。

(三)从第二学期起,学生干部每学期调整一次,每学年改选一次。考试不及格、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四)学生干部的选任,必须经过学生民主推荐。学生民主推荐得票未超过半数者,不得选任为学生干部。

(五)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考试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学员大队长提出意见,报学员支队和系分管领导审批,重新选任。

第七条 院、系两级警务督察队和公寓督察队队员的选任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公寓督察工作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团支部干部的选任按照院《山东警察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山东警察学院团支部委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选任学生干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