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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储藏室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 发布日期:2019-05-10 】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财产的安全,规范学生储藏室的管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储藏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藏室以学员大队为单位设置。每个学员大队根据学生中队数和房源情况设储藏室。

第三条 储藏室应统一标识,明确使用单位。

第四条 储藏室内部空间根据学员大队所属中队数目进行区域划分,每个区域对应一个中队,并予以明显标识。

第五条 学员大队长负责储藏室的日常管理,包括储藏室卫生、储藏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组织学生定期进行储藏室存放物品的整理和点验等。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储藏室存入或取出物品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 储藏室物品摆放应按学员大队长指定的区域,按中队、宿舍集中摆放。物品摆放应合理、整齐、有序。

第七条 学生在储藏室存放的箱包不得超过两件,箱包必须是全闭合,尽量上锁。箱包内的物品仅限于换季替换下来的被褥和衣物,其他物品不得存入储藏室。学生对存入储藏室的箱包要作出明显的标识,标明年级、专业、中队、姓名。个人对箱包内的物品要列出清单,说明箱包内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清单装入箱包内。

第八条 每个学员大队根据储藏室数目选配一名或两名储藏室管理员,并报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备案,公寓管理科对储藏室管理员进行培训。储藏室管理员的职责:掌管储藏室钥匙,检查出入库物品并登记,定期进行储藏室物品点验,登记学生物品丢失情况并上报,整理储藏室内的物品,保持储藏室卫生整洁等。

第九条 学生进入储藏室存入或取出物品,储藏室管理员必须到场,并且要进行逐一登记,并让学生本人签名。登记记录要清楚、全面,并妥善保存,不得进行涂改。

第十条 学员大队长和储藏室管理员应定期清查点验储藏室内物品,做到账物相符。对于丢失损坏物品登记造册,并依据出入库登记进行倒查分析。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科对储藏室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巡查学生储藏室管理使用情况和原始记账单。

第十二条 储藏室内要保持卫生、整洁、通风。储藏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储藏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鼠、防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