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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合格公安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公安特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公安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公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与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已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入学前或者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两种形式的考核成绩具有同等效力。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考查是对学生平时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讨论发言或小测试等作出的总结性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本科毕业论文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五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都应当进行考核,按照学期单独计算考核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课程,一学期分几部分分别组织教学的,各项目应分别考核、记分,按比例累计总分作为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如有实验、技能等项目的考核成绩,必须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评出并交教务处备案,按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计入总分。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明确实验、技能等项目的考核办法以及在课程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选修部分课程。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定后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

第十六条 学生按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听课,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作业、实践教学及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后,取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有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实习无故缺席或不交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作业以及上机时间不足、技能考核不及格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各系部在考试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应由本人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请病假者须出示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系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

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按照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 补考及其成绩记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符合降级、退学条件者除外),以及经教务处批准因故缺考者,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

(二)在课程考核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该课程成绩判为零分,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不及格者;专科生第五学期、本科生第七学期期末正常考试不及格者(符合降级、退学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毕业前补考,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在离校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可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发放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四)参加补考者,在补考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学生参加每学期补考时,成绩在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及格)成绩记载。

学生旷考的,旷考课程无成绩,不能参加下学期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以及经补考后,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且在本学年内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三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降级或者跟班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正常考试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二)学生参加补考后,一学期内出现三门(含三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三)学生参加补考后,在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四)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参加正常考试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者参加补考后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跟班试读;在第二学期正常考试时又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补考后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五)学生一学期内旷考两门课程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考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的,予以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降级期间,已考核合格的选修课程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所学年级的全部必修课程学习。已学习过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的,可以免考,也可以个人申请重考,考核成绩按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降级条件的专科生,如果下一年级无专科学生,可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如后续学期再出现符合降级条件情形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降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试读与降级,由学院根据本规定作出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有特殊情况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一)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医务室及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学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院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对休学学生,学院停发奖学金、助学金;

(三)因伤病休学需回家疗养的,其有关费用按学院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取得学籍后,经查实属冒名顶替或找人替考等徇私舞弊行为而被录取入学的;

(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在降级期间一学期内正常考试又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

(五)在降级期间参加补考后,在一学期内出现两门补考课程不及格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七)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和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八)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因病应休学,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十)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项,由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期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在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再次答辩,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答辩仍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毕业补考不及格按规定暂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可以向学院申请补考,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原不及格课程,及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发给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考试活动)的;

(五)未获得毕业资格结业的、肄业的;

(六)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准予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警院﹝2016155号)同时废止。